消防安全評估報告,要不要上傳管理平臺,要為委托人保守秘密嗎?
來成都之前作過計算,這里與沈陽有80多分鐘的時差。早上五點多,我已經醒了,可天還未亮。此時接到新粉絲王先生咨詢,索性就聊了起來。
王先生說:我經營一家消防評估的公司,本地一些企業對消防安全比較重視,主動委托我們對本企業的消防安全情況進行評估,排查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同時也簽署了相關保密協議,要求對評估出來的隱患不得對外公開或傳播。近期,消防救援機構組織檢查,要求將評估報告上傳至官方的管理平臺。這一要求與我們和企業簽訂的保密協議之間存在一定的沖突。有些業主看到消防檢查通知后,專門聯系我們要求不能上傳。我擔心在消防救援機構組織的資質和執業情況檢查時,會以未上傳為由對我們進行處罰。我該如何處理這些問題?
我問他:有關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的法條標準中,有沒有為企業保密的規定?
他答道:規定有“保守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聘用單位的商業、技術秘密”的義務。
我接著問他:有無向消防救援機構報告消防安全評估報告的法條?
他答道:不清楚。
接下來,我回答了他的咨詢……(此處略約300字)。
取消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許可是事件背景
2021年4月29日,《消防法》再次修改,取消了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許可,同時對相應違法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應急部下發通知,要求消防救援機構要結合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從業條件和服務質量實施監督抽查,在開展火災事故調查時倒查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責任,對不具備從業條件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或者出具虛假、失實文件的,以及不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技術服務活動的,依法予以處罰。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建立到發展,與消防監管機構的扶持不無關系,在一定程度上,分解了監管機構的法律風險。消防法修改之后,技術服務與倒查監管界限分明,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消防救援機構都需要一定的適應過程。
保密與上傳的法律依據
目前,有些消防救援機構習慣于將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當作配角、助手,其技術服務成果和評估報告,優先用于監督檢查和火災隱患查改。資質許可雖然取消了,但是有關消防技術服務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甚至地方標準,仍是消防監管機構主導編制。王先生咨詢中提到的消防安全評估報告,以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其他文件、報告上傳到監管機構的管理平臺,在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有文件備案的規定。
按照《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客觀獨立、誠實信用是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開展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應當遵循的原則。同時,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中,也不得泄露委托人商業秘密。按照《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注冊消防工程師應當履行保守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聘用單位的商業、技術秘密的義務。
現實中,單位聘用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幫助查找問題和隱患,提出解決建議和整改方案,對于助力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消防安全自查、火災隱患自除、消防責任自負的自我管理與約束機制的建立完善,十分難得,符合《消防法》第二條規定的基本內涵。消防技術服務,在供求雙方之間建立了合同關系,雙方簽訂保密協議,約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保守秘密,是雙方正當權利,符合《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服務和安全難以兩全
毋庸諱言,目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市場化程度仍然較低。監管力度和范圍越大,行業的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余地越小。
當下,消防技術服務沒有統一的執業準則,行業自律組織不健全,信用建設體系不完善。在執業過程中,無論是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還是消防安全評估,技術服務成果和評估報告仍習慣于優先滿足消防救援機構執法需要。尤其是單位消防安全評估,除一些發達省市外,單位的接受度、認可度普遍不高。
換成你,會如何回答王先生的咨詢。
如果消防救援機構將單位自主委托的消防安全評估報告當作發現違法行為、確定火災隱患的渠道,甚至行政處罰的證據,單位還會主動委托消防安全評估嗎?消防技術服務行業如何發展?
如果委托單位對于安全評估發現的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不予整改消除,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是否應當承擔知情不報的法律風險?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如何健康有序開展?
對于王先生的咨詢,我根據對法律理解和風險利害已經作了答復。你的答復會是什么?
航班延誤了,利用候機時間寫了這篇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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