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加強我市建設工程消防設施檢測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建設工程消防設施檢測機構從業行為,加強檢測技術服務監督管理,建立誠信、自律、服務、高效的消防技術服務市場秩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條件的通知》(應急〔2019〕88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明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粵建質函〔2020〕30號)以及《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企業信用評價及動態管理辦法》(東建〔2017〕9號)等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具體范圍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建設工程消防設施檢測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消防檢測機構),應按本通知要求開展消防設施檢測工作,并接受市住建局的監督管理。
二、承接業務要求
在莞開展建設工程消防設施檢測服務的消防檢測機構,人員、設備和辦公場所等應符合《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條件的通知》(應急〔2019〕88號)規定的從業條件,并按照要求在我局建立信用信息檔案。已在我局建立信用信息檔案,且檢測管理信息系統與東莞市工程質量檢測監管平臺(以下簡稱檢測監管平臺)建立連接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可通過增加專業技術人員和設備、健全質量管理體系等方式,符合從業條件后可在我市開展建設工程消防設施檢測服務。
三、強化信用管理
(一)納入平臺統一管理。符合從業條件的消防檢測機構應與從業人員簽訂合法的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將企業和人員信息錄入廣東省“三庫一平臺管理信息服務系統”,以備我局對登記情況進行檢查。
(二)加強檢測信息監管。承攬本市建設工程消防設施檢測業務前,消防檢測機構應當到我局建立信用信息檔案并建立檢測管理信息系統,與檢測監管平臺建立連接。檢測管理系統的機構、證書、人員、設備等信息錄入必須詳細準確、規范完整,未與我市檢測監管系統連接的,相關檢測數據和報告不作為我市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備案依據。
(三)實行信用評價制度。我局按照《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暫行規定》(東建〔2017〕4 號)、《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企業信用評價及動態管理辦法》(東建〔2017〕9 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東莞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監督管理的通知》(東建質安〔2019〕9 9號)等規定對消防檢測機構的檢測行為進行信用評價,對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分別執行加分和扣分記錄,并根據信用等級實行差異化監督管理。
四、規范檢測行為
(一)檢測合同簽訂。消防檢測機構在收到建設單位檢測委托業務后,應及時與建設單位簽訂檢測合同,并將合同上傳檢測監管平臺。
(二)檢測方案及檢測信息上傳。消防檢測機構在實施現場檢測前,應制定詳細的檢測方案,明確每個檢測項目的負責人、檢測人員及檢測設備,并將檢測方案及檢測項目相關信息(工程名稱、地址、類別、用途及檢測面積、部位、檢測時間、人員資格等)上傳檢測監管平臺。
(三)檢測過程實施視頻音頻采集。消防檢測機構在檢測過程中應按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進行檢測。消防檢測機構對消防設施性能、系統功能聯調聯試進行現場檢測時,由主要檢測人員佩戴視頻音頻采集設備,實時記錄并儲存檢測過程視頻,視頻起始由人工舉牌注明工地名稱和檢測時間,視頻文件名稱格式為“時間+鎮區+工程名稱”,儲存的過程視頻保留時間不少于三個月,我局將對視頻進行隨機抽查。
(四)檢測異常或不合格情況反饋。消防檢測機構在檢測過程中發現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或檢測過程和結果出現異常、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檢測不合格情況上報我局。
(五)檢測報告出具。消防設施檢測報告應當由注冊消防工程師、項目負責人簽名,并加蓋注冊章和單位印章。消防檢測機構在打印檢測報告前,應做好資料上傳,將報告內容上傳到檢測監管平臺,獲取唯一標識碼后方能出具檢測報告,沒有唯一標識碼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消防驗收或備案資料。檢測報告須按年度統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不得隨意抽撤、涂改。
五、加強監督檢查
(一)實行動態監督管理。我局每年將不定期組織建設工程消防設施檢測管理專項檢查,重點檢查消防檢測機構的業務承攬、技術人員、儀器設備、檢測過程、檢測記錄以及檢測服務等內容。
(二)檢測過程監督抽查。市質監站將結合日常監督工作開展監督檢查,檢測方案及檢測項目相關信息上傳檢測監管平臺后,市質監站根據檢測方案的檢測計劃情況,安排執法人員對檢測過程進行監督抽查,主要抽查檢測人員、儀器設備、檢測過程、檢測記錄等是否符合規范及相關規定要求。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檢測行為存在不符合要求的,監督機構將簽發相關監督文書,責令限期整改。未到場抽查的,現場檢測可按原計劃正常進行。
(三)嚴肅查處違規行為。對消防檢測機構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等相關規定的檢測行為,將依法進行處理。檢測人員存在弄虛作假、違法違規等不良行為的,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不得繼續在我市范圍內從事消防設施檢測業務,并將相關行政處理、行政處罰等信息通過“東莞建設網”“信用東莞”等平臺進行公示。
六、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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