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建筑消防設計技術要點》豫建消協[2025]45號](/static/upload/image/20251020/176092481980738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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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建筑消防設計技術要點
1 總則
1.0.1 為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化解處置建設工程消防審驗歷史遺留問題提供技術支撐,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匯編此要點。
1.0.2 醫療建筑在化解處置建設工程消防審驗歷史遺留問題使用和維護中的防火,以及既有建筑改造、使用和維護中的防火,參照此要點。
1.0.3 既有建筑改造應根據建筑的現狀和改造后的建筑規模、火災危險性和使用用途等因素確定相應的防火技術要求,并達到本要點規定的目標、功能和性能要求。
1.0.4 工程建設創新性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應進行論證并符合相關規范中有關性能的要求。
1.0.5 醫療建筑消防設計除應符合本技術要點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及規范的規定。
2 基本規定
2.0.1 醫療建筑的防火性能和設防標準應與醫療建筑的高度(埋深)、層數、規模、類別、使用性質、功能用途、火災危險性等相適應。
2.0.2 醫療建筑防火應達到下列目標要求:
1 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及人身健康;
2 保障重要使用功能,保障生產、經營或重要設施運行的連續性;
3 保護公共利益;
4 保護環境、節約資源。
2.0.3 醫療建筑防火應符合下列功能要求:
1 醫療建筑的承重結構應保證其在受到火或高溫作用后,在設計耐火時間內仍能正常發揮承載功能;
2 醫療建筑應設置滿足在建筑發生火災時人員安全疏散或避難需要的設施;
3 醫療建筑內部和外部的防火分隔應能在設定時間內阻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其他建筑或建筑內的其他防火分隔區域;
4 醫療建筑的總平面布局及與相鄰建筑的間距應滿足消防救援的要求。
2.0.4 醫療建筑中有可燃氣體、蒸氣、粉塵、纖維爆炸危險性的場所或部位,應采取防止形成爆炸條件的措施;當采用泄壓、減壓、結構抗爆或防爆措施時,應保證建筑的主要承重結構在燃燒爆炸產生的壓強作用下仍能發揮其承載功能。
2.0.5 在有可燃氣體的環境內,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和管道均應具有防止發生靜電或靜電積累的性能。
2.0.6 醫療建筑中散發較空氣輕的可燃氣體的場所或部位,應采取防止可燃氣體在室內積聚的措施;散發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的場所或部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樓地面應具有不發火花的性能,使用絕緣材料鋪設的整體樓地面面層應具有防止發生靜電的性能;
2 場所內設置地溝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可燃氣體在地溝內積聚,并防止火災通過地溝與相鄰場所的連通處蔓延。
2.0.7 醫療建筑應滿足《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等規范要求。
3 建筑專業
3.1 建筑分類及耐火等級
3.1.1 醫療建筑包括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衛生院、門診部、診所、醫務室、村衛生室、急救中心(站)、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等;根據其建筑高度和層數可分為單、多層建筑和高層建筑,高層醫療建筑屬于一類。
3.1.2 醫療建筑耐火等級可分為一、二、三級。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
3.1.3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3.1.4 高層醫療建筑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3.1.5 裙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高層醫療建筑主體的耐火等級。
3.1.6 總建筑面積大于1500㎡的醫療建筑,設置潔凈手術部的醫療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醫院建筑的耐火等級不宜低于二級。
3.1.7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板應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層宜采用不燃、難燃材料,當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鋪設在可燃、難燃保溫材料上時,防水材料或可燃、難燃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
3.1.8 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難燃性墻體的房間隔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當房間的建筑面積不大于100m2時,房間隔墻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50h的難燃性墻體或耐火極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墻體。
3.1.9 醫療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墻、房間隔墻和屋面板,當確需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應為不燃材料,且耐火極限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有關規定。
3.1.10 二級耐火等級醫療建筑內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三級耐火等級的醫療建筑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當采用難燃材料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二、三級耐火等級醫療建筑內門廳、走道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
3.1.11 醫療建筑內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外露部位,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且節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
3.1.12 一、二級耐火等級醫療建筑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50h和1.00h。
3.1.13 醫療建筑中承重的下列結構或構件應根據設計耐火極限和受力情況等進行耐火性能驗算和防火保護設計,或采用耐火試驗驗證其耐火性能:
1 金屬結構或構件;
2 木結構或構件;
3 組合結構或構件;
4 鋼筋混凝土結構或構件。
3.2 總平面布局
3.2.1 醫療建筑基地應遠離污染源,遠離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和儲存區,并應遠離高壓線路極其設施,不應臨近少年兒童活動密集場所。
3.2.2 在總平面布局中,應合理確定醫療建筑的位置、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水源。醫療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
3.2.3 醫療建筑與單獨建造的變電站的防火間距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第3.4.1條有關室外變、配電站的規定,但與單獨建造的終端變電站的防火間距,可根據變電站的耐火等級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第5.2.2條有關民用建筑的規定確定。
醫療建筑與10kV及以下的預裝式變電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m。
醫療建筑與燃油、燃氣或燃煤鍋爐房的防火間距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第3.4.1條有關丁類廠房的規定,但與單臺蒸汽鍋爐的蒸發量不大于4t/h或單臺熱水鍋爐的額定熱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鍋爐房的防火間距,可根據鍋爐房的耐火等級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第5.2.2條有關民用建筑的規定確定。
3.2.4 醫療建筑與燃氣調壓站、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或混氣站、城市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瓶庫等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
3.2.5 相鄰兩座通過連廊、天橋或下部建筑物等連接的醫療建筑,防火間距應按照兩座獨立建筑確定。
3.3 防火分區與層數
3.3.1 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的允許建筑高度或層數、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表5.3.1的規定。
3.3.2 醫療建筑內設置自動扶梯、敞開樓梯等上、下層相連通的開口時,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建筑面積疊加計算;當疊加計算后的建筑面積大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第5.3.1條的規定時,應劃分防火分區。
醫療建筑內設置中庭時,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建筑面積疊加計算;當疊加計算后的建筑面積大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第5.3.1條的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與周圍連通空間應進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墻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墻時,其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熱性防火玻璃墻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保護;采用防火卷簾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0h,并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與中庭相連通的門、窗,應采用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2 高層醫療建筑內的中庭回廊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3 中庭應設置排煙設施;
4 中庭內不應布置可燃物。
3.3.3 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分隔。采用防火卷簾分隔時,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
3.4 平面布置
3.4.1 醫療建筑的平面布置應結合建筑的耐火等級、火災危險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應便于建筑發生火災時的人員疏散和避難,有利于減小火災危害、控制火勢和煙氣蔓延。同一醫療建筑內的不同使用功能區域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3.4.2 醫療建筑、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應綜合其高度(埋深)、使用功能和火災危險性等因素,根據有利于消防救援、控制火災及降低火災危害的原則劃分防火分區。防火分區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內橫向應采用防火墻等劃分防火分區,且防火分隔應保證火災不會蔓延至相鄰防火分區;
2 建筑內豎向按自然樓層劃分防火分區時,除允許設置敞開樓梯間的建筑外,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應按上、下樓層中在火災時未封閉的開口所連通區域的建筑面積之和計算;
3 高層建筑主體與裙房之間未采用防火墻和甲級防火門分隔時,裙房的防火分區應按高層建筑主體的相應要求劃分;
4 除建筑內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冰面或雪面面積,射擊場的靶道面積,污水沉降池面積,開敞式的外走廊或陽臺面積等可不計入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外,其他建筑面積均應計入所在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
3.4.3 醫療建筑中住院病房的布置和分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應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對于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3 建筑內相鄰護理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分隔;
4 設在I級木結構建筑中時應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
5 設在Ⅱ級木結構建筑中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3.4.4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木結構建筑和附建于醫療建筑中的汽車庫外,其他醫療建筑中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高層醫療建筑,不應大于1500㎡;
2 對于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多層醫療建筑,不應大于2500㎡;對于三級耐火等級的單、多層醫療建筑,不應大于1200㎡;
3 對于地下設備房,不應大于1000㎡;對于地下其他區域,不應大于500㎡;
4 當防火分區全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上述面積可以增加1.0倍;當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可按該局部區域建筑面積的1/2計入所在防火分區的總建筑面積。
3.4.5 醫療建筑內的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宜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不應布置在三層及以上樓層。確需布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其他樓層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個廳、室的疏散門不應少于2個,且建筑面積不宜大于400m2;
2 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宜設置在地下一層,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
3 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
3.4.6 下列場所應采用防火門、防火窗、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樓板與其他區域分隔:
1 醫療建筑內的廚房;
2 醫療建筑中的手術室或手術部、產房、重癥監護室、貴重精密醫療裝備用房、儲藏間、實驗室、膠片室等;
3 建筑中的兒童活動場所;
4 除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外其他消防設備或器材房。
3.4.7 當潔凈手術部內每層或一個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大于2000㎡時,宜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分隔成不同的單元,相鄰單元連通處應采用常開甲級防火門,不得采用卷簾。
3.4.8 設置潔凈護理與隔離單元的多層、高層建筑,宜在潔凈護理與隔離單元的病房區域設置緊急狀況下可開啟外窗的外廊或敞開式外廊;當潔凈護理與隔離單元的病房區域位于距地面高度大于32m的樓層時,應設置敞開式或具有可開啟外窗的外廊。設置外廊的潔凈護理與隔離單元的病房均應設置火災時可開啟且通向外廊的疏散門。
3.4.9 燃油或燃氣鍋爐、可燃油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柴油發電機房等獨立建造的設備用房與醫療建筑貼鄰時,應采用防火墻分隔,且不應貼鄰建筑中人員密集的場所。上述設備用房附設在建筑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位于人員密集的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時,應采取防止設備用房的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層、下一層或相鄰場所的措施;
2 設備用房的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設備用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墻上的門、窗應為甲級防火門、窗。
3.4.10 附設在醫療建筑內的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柴油發電機房,除應符合上述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常(負)壓燃油或燃氣鍋爐房不應位于地下二層及以下,位于屋頂的常(負)壓燃氣鍋爐房與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6m;其他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應位于建筑首層的靠外墻部位或地下一層的靠外側部位,不應貼鄰消防救援專用出入口、疏散樓梯(間)或人員的主要疏散通道;
2 建筑內單間儲油間的燃油儲存量不應大于1m3。油箱的通氣管設置應滿足防火要求,油箱的下部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儲油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發電機間、鍋爐間分隔;
3 柴油機的排煙管、柴油機房的通風管、與儲油間無關的電氣線路等,不應穿過儲油間;
4 燃油或燃氣管道在設備間內及進入建筑物前,應分別設置具有自動和手動關閉功能的切斷閥。
3.4.11 附設在醫療建筑內的可燃油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的設備用房,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油浸變壓器室、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均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
2 變壓器室應位于建筑的靠外側部位,不應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下樓層;
3 變壓器室之間、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應采用防火門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分隔。
3.4.12 消防水泵房的布置和防火分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獨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 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水泵房應采用防火門、防火窗、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3 除地鐵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和其他特殊工程中的地下消防水泵房可根據工程要求確定其設置樓層外,其他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不應設置在建筑的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
4 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 消防水泵房的室內環境溫度不應低于5℃;
6 消防水泵房應采取防水淹等的措施。
3.4.13 消防控制室的布置和防火分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獨建造的消防控制室,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 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應采用防火門、防火窗、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3 消防控制室應位于建筑的首層或地下一層,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 消防控制室的環境條件不應干擾或影響消防控制室內火災報警與控制設備的正常運行;
5 消防控制室內不應敷設或穿過與消防控制室無關的管線;
6 消防控制室應采取防水淹、防潮、防嚙齒動物等措施。
3.4.14 醫療建筑內不應設置經營、存放或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儲藏間等。醫療建筑內除可設置滿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屬庫房外,不應設置生產場所或其他庫房,不應與工業建筑組合建造。
3.4.15 燃氣調壓用房、瓶裝液化石油氣瓶組用房應獨立建造,不應與人員密集的場所及其他高層建筑貼鄰;貼鄰其他建筑的,應采用防火墻分隔,門、窗應向室外開啟。瓶裝液化石油氣瓶組用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與所服務建筑貼鄰布置時,液化石油氣瓶組的總容積不應大于1m3,并應采用自然氣化方式供氣;
2 瓶組用房的總出氣管道上應設置緊急事故自動切斷閥;
3 瓶組用房內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
3.4.16 醫療建筑內使用天然氣的部位應便于通風和防爆泄壓。高層醫療建筑內使用可燃氣體燃料時,應采用管道供氣。使用可燃氣體的房間或部位宜靠外墻設置,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
3.4.17 供建筑內使用的丙類液體燃料,其儲罐應布置在醫療建筑外,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總容量不大于15m3,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m范圍內的建筑外墻為防火墻時,儲罐與建筑的防火間距不限;
2 當總容量大于15m3時,儲罐的布置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
3 當設置中間罐時,中間罐的容量不應大于1m3,并應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獨房間內,房間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3.4.18 醫用氣體氣源站房的布置應在醫療衛生機構總體設計中統一規劃,其噪聲和排放的廢氣、廢水不應對醫療衛生機構及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3.4.19 醫用空氣供應源站房、醫用真空匯泵房、牙科專用真空匯泵房、麻醉廢氣排放泵房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機組四周應留有不小于1m的維修通道;
2 每臺壓縮機、干燥機、真空泵、真空風機應根據設備或安裝位置的要求采取隔震措施,機房及外部噪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以及醫療工藝對噪聲與震動的規定;
3 站房內應采取通風或空調措施,站房內環境溫度不應超過相關設備的允許溫度。
3.4.20 中心供氧用房應遠離熱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
3.4.21 醫用液氧貯罐站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貯罐站應設置防火圍堰,圍堰的有效容積不應小于圍堰最大液氧貯罐的容積,且高度不應低于0.9m;
2 醫用液氧貯罐和輸送設備的液體接口下方周圍5m范圍內地面應為不燃材料,在機動輸送設備下方的不燃材料地面不應小于車輛的全長;
3 氧氣儲罐及醫用液氧貯罐本體應設置標識和警示標志,周圍應設置安全標識。
3.4.22 醫用液氧貯罐與建筑物、構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醫用液氧貯罐與醫療衛生機構外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
2 醫療衛生機構液氧貯罐處的實體圍墻高度不應低于2.5m;當圍墻外為道路或開闊地時,貯罐與實體圍墻的間距不應小于1m;圍墻外為建筑物、構筑物時,貯罐與實體圍墻的間距不應小于5m;
3 醫用液氧貯罐與醫療衛生機構內部建筑物、構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4.22的規定。

3.4.23 醫用分子篩制氧站、醫用氣體儲存庫除本文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綜合醫院建筑設計標準》GB51039、及《醫用氣體工程技術規范》GB50751的有關規定,應布置為獨立單層建筑物,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建筑圍護結構上的門窗應向外開啟,并不得采用木質、塑鋼等可燃材料制作。與其他建筑毗連時,其毗連的墻應為耐火極限不低于3.0h且無門、窗、洞的防火墻,站房應至少設置一個直通室外的門。
3.4.24 醫用氣體匯流排間不應與醫用空氣壓縮機、真空匯或醫用分子篩制氧機設置在同一房間內。輸送氧氣含量超過23.5%的醫用氣體匯流排間,當供氣量不超過60m3/h時,可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三級的建筑內,但應靠外墻布置,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h的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建筑物的其他部分隔開。
3.4.25 除醫用空氣供應源、醫用真空匯外,醫用氣體供應源均不應設置在地下空間或半地下空間。
3.4.26 醫用氣體的儲存應設置專用庫房,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醫用氣體儲存庫不應布置在地下空間或半地下空間,儲存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庫房內應設置良好的通風、干燥措施;
2 庫內氣瓶應按品種各自分實瓶區、空瓶區布置,并應設置明顯的區域標記和防傾倒措施;
3 瓶庫內應防止陽光直射,嚴禁明火。
3.4.27 輸送氧氣含量超過23.5%的醫用氣體供應源的給排水、采暖通風、照明、電氣的要求,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氧氣站設計規范》GB 50030的有關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匯流排間內氣體貯量不宜超過24h用氣量;
2 匯流排間應防止陽光直射,地坪應平整、耐磨、防滑、受撞擊不產生火花,并應有防止瓶倒的設施。
3.5 安全疏散和避難
3.5.1 醫療建筑的疏散出口數量、位置和寬度,疏散樓梯(間)的形式和寬度,避難設施的位置和面積等,應與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災危險性、耐火等級、建筑高度或層數、埋深、建筑面積、人員密度、人員特性等相適應。
3.5.2 疏散出口應分散布置,房間疏散門應直接通向安全出口,不應經過其他房間。疏散出口的寬度和數量應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各層疏散樓梯的凈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建筑的地上樓層,各層疏散樓梯的凈寬度均不應小于其上部各層中要求疏散凈寬度的最大值;
2 對于建筑的地下樓層或地下建筑、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各層疏散樓梯的凈寬度均不應小于其下部各層中要求疏散凈寬度的最大值。
3.5.3 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每層相鄰兩個安全出口以及每個房間相鄰兩個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
3.5.4 每個房間的疏散門不應少于2個;當治療室和病房位于走道盡端時,疏散門不應少于2個;當治療室和病房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且建筑面積不大于75m2時,可設置1個疏散門。
3.5.5 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各自的總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和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凈寬度計算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凈寬度不應小于下表規定值,其中疏散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30m;

2 除不用作其它樓層人員疏散并直通室外地面的外門總凈寬度,可按本次疏散人數計算確定外,首層外門的總凈寬度應按該建筑疏散人數最大一層的人數計算確定。
3.5.6 疏散出口門、疏散樓梯等的凈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疏散出口門、室外疏散樓梯的凈寬度均不應小于0.80m;
2 首層疏散外門凈寬度均不應小于1.1m,多層醫療建筑室內疏散樓梯凈寬度不應小于1.1m,高層醫療建筑室內疏散樓梯凈寬度不應小于1.3m,醫療建筑中主樓梯凈寬度不應小于1.65m;
3 病房門凈寬不應小于1.1m,門扇宜設觀察窗;
4 凈寬度大于4.0m的疏散樓梯、室內疏散臺階或坡道,應設置扶手欄桿分隔為寬度均不大于2.0m的區段。
3.5.7 醫療建筑中每個護理單元應有兩個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盡端式護理單元,或自成一區的治療用房,其最遠一個房間門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離和房間內最遠一點到房門的距離,均未超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時,可設一個安全出口。
3.5.8 建筑中的最大疏散距離應根據建筑的耐火等級、火災危險性、空間高度、疏散樓梯(間)的形式和使用人員的特點等因素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疏散距離應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
2 房間內任一點至房間疏散門的疏散距離,不應大于建筑中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房間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允許疏散距離。
3.5.9 醫療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下表的規定;

2 樓梯間應在首層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在首層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當層數不超過4層且未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時,可將直通室外的門設置在離樓梯間不大于15m處;
3 房間內任一點至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上表規定的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
4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疏散門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個的多功能廳、餐廳等,其室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0m;當疏散門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樓梯間時,應采用長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當該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室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離可分別增加25%。
3.5.10 當潔凈手術部設置的自動感應門停電后能手動開啟時,可作為疏散門,其它疏散出口門應為平開門或在火災時具有平開功能的門,且下列場所或部位的疏散出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1 甲乙類物資的儲存場所;
2 建筑中使用人數大于60人的房間或每樘門的平均疏散人數大于30人的房間;
3 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門;
4 室內通向室外疏散樓梯的門。
3.5.11 疏散出口門應能在關閉后從任何一側手動開啟。
3.5.12 建筑中控制人員出入的閘口和設置門禁系統的疏散出口門應具有在火災時自動釋放的功能,且人員不需要使用任何工具即能容易地從內部打開,在門內一側的顯著位置應設置明顯的標識。
3.5.13 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處,不應有任何影響人員疏散的物體,并應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明顯位置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凈高度均不應小于2.1m,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區分隔處應設置疏散門。
3.5.14 設置潔凈護理與隔離單元的多層、高層建筑,宜在潔凈護理與隔離單元的病房區域設置緊急狀況下可開啟外窗的外廊或敞開式外廊;當潔凈護理與隔離單元的病房區域位于距地面高度大于32m的樓層時,應設置敞開式或具有可開啟外窗的外廊。設置外廊的病房應設置火災時可開啟且通向外廊的疏散門。
3.5.15 位于高層醫療建筑內的兒童活動場所,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獨立設置。
3.5.16 醫療建筑的避難間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高層病房樓應在第二層及以上的病房樓層和潔凈手術部設置避難間;
2 樓地面距室外設計地面高度大于24m的潔凈手術部及重癥監護區,每個防火分區應至少設置1間避難間;
3 每間避難間服務的護理單元不應大于2個,每個護理單元的避難區凈面積不應小于25.0m2。
3.5.17 避難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避難區的凈面積應滿足避難間所在區域設計避難人數避難的要求;
2 避難間兼作其他用途時,應采取保證人員安全避難的措施;
3 避難間應靠近疏散樓梯間,不應在可燃物庫房、鍋爐房、發電機房、變配電站等火災危險性大的場所的正下方、正上方或貼鄰;
4避難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分隔;
5 避難間應采取防止火災煙氣進入或積聚的措施,并應設置可開啟外窗,除外窗和疏散門外,避難間不應設置其他開口;
6 避難間內不應敷設或穿過輸送可燃液體、可燃或助燃氣體的管道;
7 避難間內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滅火器、消防專線電話和應急廣播;
8 在避難間入口處的明顯位置應設置標示避難間的燈光指示標識。
3.6 防火墻
3.6.1 防火墻橫截面中心線水平距離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為可燃性墻體時,應采取防止火勢蔓延的措施。
3.6.2 醫療建筑外墻為難燃性或可燃性墻體時,防火墻應凸出墻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墻兩側的外墻均應為寬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墻體,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外墻的耐火極限。
醫療建筑外墻為不燃性墻體時,防火墻可不凸出墻的外表面,緊靠防火墻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m;采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3.6.3 醫療建筑內的防火墻不宜設置在轉角處,確需設置時,內轉角兩側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0m;采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3.6.4 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應設置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嚴禁穿過防火墻。防火墻內不應設置排氣道。
3.6.5 除《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規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過防火墻,確需穿過時,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將墻與管道之間的空隙緊密填實,穿過防火墻處的管道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當管道為難燃及可燃材料時,應在防火墻兩側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3.6.6 防火墻應直接設置在建筑的基礎或具有相應耐火性能的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并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結構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防火墻與醫療建筑外墻、屋頂相交處,防火墻上的門、窗等開口,應采取防止火災蔓延至防火墻另一側的措施。
3.6.7 防火墻任一側的建筑結構或構件以及物體受火作用發生破壞或倒塌并作用到防火墻時,防火墻應仍能阻止火災蔓延至防火墻的另一側。
3.6.8 防火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0h。
3.6.9 防火隔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防火隔墻上的門、窗等開口應采取防止火災蔓延至防火隔墻另一側的措施。
3.6.10 醫療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采取防止火災沿外墻開口蔓延至建筑其他樓層內的措施。在醫療建筑外墻上水平或豎向相鄰開口之間用于防止火災蔓延的墻體、隔板或防火挑檐等實體分隔結構,其耐火性能均不應低于該建筑外墻的耐火性能要求。
3.6.11 醫療建筑幕墻應在每層樓板外沿處采取防止火災通過幕墻空腔等構造豎向蔓延的措施。
3.7 防火隔墻與幕墻
3.7.1 防火隔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防火隔墻上的門、窗等開口應采取防止火災蔓延至防火隔墻另一側的措施。
3.7.2 防火隔墻與建筑外墻、樓板、屋頂相交處,應采取防止火災蔓延至另一側的防火封堵措施。
3.7.3 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采取防止火災沿外墻開口蔓延至建筑其他樓層內的措施。在建筑外墻上水平或豎向相鄰開口之間用于防止火災蔓延的墻體、隔板或防火挑檐等實體分隔結構,其耐火性能均不應低于該建筑外墻的耐火性能要求。住宅建筑外墻上相鄰套房開口之間的水平距離或防火措施應滿足防止火災通過相鄰開口蔓延的要求。
3.7.4 建筑幕墻應在每層樓板外沿處采取防止火災通過幕墻空腔等構造豎向蔓延的措施。
3.8 建筑構件和管道井
3.8.1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實體墻或挑出寬度不小于1.0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防火挑檐;當室內設置自動頤水滅火系統時,上、下層開口之間的實體墻高度不應小于0.8m。當上、下層開口之間設置實體墻確有困難時,可設置防火玻璃墻,但高層建筑的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00h,多層建筑的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實體墻、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均不應低于相應耐火等級建筑外墻的要求。
3.8.2 通風、空氣調節機房、變配電室、及消防控制室開向醫療建筑內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其他消防設備房開向醫療建筑內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3.8.3 戶外電致發光廣告牌不應直接設置在有可燃、難燃材料的墻體上。戶外廣告牌的設置不應遮擋醫療建筑的外窗,不應影響外部滅火救援行動。
3.8.4 電梯井應獨立設置,電梯井內不應敷設或穿過可燃氣體或甲、乙、丙類液體管道及與電梯運行無關的電線或電纜等。電梯層門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2.00h。
3.8.5 電氣豎井、管道井、排煙或通風道、垃圾井等豎井應分別獨立設置,井壁的耐火極限均不應低于1.00h。
3.8.6 除通風管道井、送風管道井、排煙管道井、必須通風的燃氣管道豎井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豎井可不在層間的樓板處分隔外,其他豎井應在每層樓板處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防火分隔組件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樓板的耐火性能。
3.8.7 電氣線路和各類管道穿過防火墻、防火隔墻、豎井井壁、建筑變形縫處和樓板處的孔隙應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組件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3.8.8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的管道、防煙與排煙系統的管道穿過防火墻、防火隔墻、樓板、建筑變形縫處,建筑內未按防火分區獨立設置的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中的豎向風管與每層水平風管交接的水平管段處,均應采取防止火災通過管道蔓延至其他防火分隔區域的措施。
3.9 屋頂、悶頂和建筑縫隙
3.9.1 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的悶頂內采用可燃材料作絕熱層時,屋頂不應采用冷攤瓦。
悶頂內的非金屬煙囪周圍0.5m、金屬煙囪0.7m范圍內,應采用不燃材料作絕熱層。
3.9.2 層數超過2層的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悶頂,應在每個防火隔斷范圍內設置老虎窗,且老虎窗的間距不宜大于50m。
3.9.3 內有可燃物的悶頂,應在每個防火隔斷范圍內設置凈寬度和凈高度均不小于0.7m的悶頂入口;每個防火隔斷范圍內的悶頂入口不宜少于2個。悶頂入口宜布置在走廊中靠近樓梯間的部位。
3.9.4 變形縫內的填充材料和變形縫的構造基層應采用不燃材料。電線、電纜、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不宜穿過建筑內的變形縫,確需穿過時,應在穿過處加設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變形措施,并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9.5 醫療建筑內受高溫或火焰作用易變形的管道,在貫穿樓板部位和穿越防火隔墻的兩側宜采取阻火措施。
3.9.6 醫療建筑屋頂上的開口與鄰近建筑或設施之間,應采取防止火災蔓延的措施。
3.10 疏散樓梯間和疏散樓梯
3.10.1 高層醫療建筑的室內疏散樓梯應為防煙樓梯間,多層醫療建筑室內疏散樓梯應為封閉樓梯間。
3.10.2 醫療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疏散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埋深不大于10m或層數不大于2層時,應為封閉樓梯間;
2 當埋深大于10m或層數不小于3層時,應為防煙樓梯間;
3 地下樓層的疏散樓梯間與地上樓層的疏散樓梯間,應在直通室外的地面樓層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開口的防火隔墻分隔;
4 在樓梯的各層入口處均應設置明顯的標識。
3.10.3 室外疏散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外疏散樓梯的欄桿扶手高度不應小于1.10m,傾斜角度不應大于45°;
2 除3層及3層以下建筑的室外疏散樓梯可采用難燃性材料或木結構外,室外疏散樓梯的梯段和平臺均應采用不燃材料;
3 除疏散門外,樓梯周圍2.0m內的墻面上不應設置其他開口,疏散門不應正對梯段。
3.10.4 疏散用樓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階梯不宜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確需采用時,踏步上、下兩級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應大于10°,且每級離扶手250mm處的踏步深度不應小于220mm。
3.10.5 建筑內的公共疏散樓梯,其兩梯段及扶手間的水平凈距不宜小于150mm。
3.10.6 室內疏散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疏散樓梯間內不應設置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垃圾道及其他影響人員疏散的凸出物或障礙物;
2 疏散樓梯間內不應設置或穿過甲、乙、丙類液體管道;
3 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內不應設置可燃或助燃氣體管道;
4 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與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不應使用卷簾;
5 除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的出入口、外窗和送風口,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內的墻上不應設置其他門、窗等開口;
6 自然通風條件不符合防煙要求的封閉樓梯間,應采取機械加壓防煙措施或采用防煙樓梯間;
7 防煙樓梯間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0m2,與消防電梯前室合用的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0.0m2,且前室的短邊不應小于2.4m;
8 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上的開口與建筑外墻上的其他相鄰開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0m,當距離不符合要求時,應采取防止火勢通過相鄰開口蔓延的措施。
3.10.7 開向疏散樓梯(間)或疏散走道的門在完全開啟時,不應減少樓梯平臺或疏散走道的有效凈寬度。
3.11 防火門、窗、防火卷簾和防火玻璃墻
3.11.1 防火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在建筑內經常有人通行處的防火門宜采用常開防火門。常開防火門應能在火災時自行關閉,并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
2 除允許設置常開防火門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門均應采用常閉防火門。常閉防火門應在其明顯位置設置“保持防火門關閉”等提示標識;
3 除管井檢修門和住宅的戶門外,防火門應具有自行關閉功能。雙扇防火門應具有按順序自行關閉的功能;
4 除《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另有規定外,防火門應能在其內外兩側手動開啟;
5 設置在醫療建筑變形縫附近時,防火門應設置在樓層較多的一側,并應保證防火門開啟時門扇不跨越變形縫;
6 防火門關閉后應具有防煙性能;
7 甲、乙、丙級防火門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門》GB 12955的規定。
3.11.2 設置在防火墻、防火隔墻上的防火窗,應采用不可開啟的窗扇或具有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功能。
防火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窗》GB 16809的有關規定。
3.11.3 防火門、防火窗應具有自動關閉的功能,在關閉后應具有煙密閉的性能。
3.11.4 下列部位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1 設置在防火墻上的門、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區處設置的門;
2 設置在耐火極限要求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上的門;
3 電梯間、疏散樓梯間與汽車庫連通的門;
4 室內開向避難走道前室的門、避難間的疏散門。
3.11.5 除醫療建筑直通室外和屋面的門可采用普通門外,下列部位的門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乙級防火門的要求,且其中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醫療建筑相應部位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1 人員密集的建筑和其他高層建筑中封閉樓梯間的門;
2 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門;
3 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門;
4 前室開向避難走道的門;
5 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層丁類倉庫中從庫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樓梯的門;
6 從室內通向室外疏散樓梯的疏散門;
7 設置在耐火極限要求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上的門。
3.11.6 電氣豎井、管道井、排煙道、排氣道、垃圾道等豎井井壁上的檢查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埋深大于10m的地下建筑或地下工程,應為甲級防火門;
2 對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醫療建筑,應為甲級防火門;
3 對于層間無防火分隔的豎井,門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乙級防火門的要求;
4 對于其他建筑,門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丙級防火門的要求,當豎井在樓層處無水平防火分隔時,門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乙級防火門的要求。
3.11.7 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中代替甲級防火門的防護門、防護密閉門、密閉門,耐火性能不應低于甲級防火門的要求,且不應用于平時使用的公共場所的疏散出口處。
3.11.8 設置在防火墻和要求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上的窗應為甲級防火窗。
3.11.9 下列部位的窗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乙級防火窗的要求:
1 設置在避難間或避難層中避難區對應外墻上的窗;
2 其他要求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上的窗。
3.11.10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簾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具有在火災時不需要依靠電源等外部動力源而依靠自重自行關閉的功能;
2 耐火性能不應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3 應在關閉后具有煙密閉的性能;
4 在同一防火分隔區域的界限處采用多樘防火卷簾分隔時,應具有同步降落封閉開口的功能;
5 除中庭外,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不大于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10m;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大于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該部位寬度的1/3,且不應大于20m;
6 需在火災時自動降落的防火卷簾,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
7 其他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卷簾》GB 14102的規定。
3.11.11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玻璃墻,耐火性能不應低于所在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3.12 天橋、棧橋和管溝
3.12.1 天橋、跨越房屋的棧橋以及供輸送可燃材料、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棧橋,均應采用不燃材料。
3.12.2 封閉天橋、棧橋與醫療建筑物連接處的門洞以及敷設甲、乙、丙類液體管道的封閉管溝(廊),均宜采取防止火災蔓延的措施。
3.12.3 連接兩座建筑物的天橋、連廊,應采取防止火災在兩座醫療建筑間蔓延的措施。當僅供通行的天橋、連廊采用不燃材料,且建筑物通向天橋、連廊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時,該出口可作為安全出口。
3.13 建筑保溫和外墻裝飾
3.13.1 建筑的外圍護結構采用保溫材料與兩側不燃性結構構成無空腔復合保溫結構體時,該復合保溫結構體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所在外圍護結構的耐火性能要求。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為B級或B?級時,保溫材料兩側不燃性結構的厚度均不應小于50mm。
3.13.2 除上述第3.13.1條規定的情況外,醫療建筑的外墻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3.13.3 下列場所或部位內保溫系統中保溫材料或制品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1 人員密集場所;
2 使用明火、燃油、燃氣等有火災危險的場所;
3 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
4 避難走道、避難層、避難間;
5 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3.13.4 醫療建筑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設置防護層,防護層應將保溫材料完全包覆。
3.13.5 醫療建筑的屋面外保溫系統,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1.00h時,不應低于B1級。
3.13.6 電氣線路不應穿越或敷設在燃燒性能為B1或B2級的保溫材料中;確需穿越或敷設時,應采取穿金屬管并在金屬管周圍采用不燃隔熱材料進行防火隔離等防火保護措施。設置開關、插座等電器配件的部位周圍應采取不燃隔熱材料進行防火隔離等防火保護措施。
3.14 建筑的內部和外部裝修
3.14.1 建筑內部裝修不應擅自減少、改動、拆除、遮擋消防設施或器材及其標識、疏散指示標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或疏散橫通道,不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或防火分隔、防煙分區及其分隔,不應影響消防設施或器材的使用功能和正常操作。
3.14.2 下列部位不應使用影響人員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鏡面反光材料:
1 疏散出口的門;
2 疏散走道及其盡端、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頂棚、墻面和地面;
3 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出建筑的出人口的門、窗;
4 消防專用通道、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頂棚、墻面和地面。
3.14.3 下列部位的頂棚、墻面和地面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1 避難走道、避難層、避難間;
2 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3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3.14.4 消防控制室地面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頂棚和墻面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均應為A級。下列設備用房的頂棚、墻面和地面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均應為A級:
1 消防水泵房、機械加壓送風機房、排煙機房、固定滅火系統鋼瓶間等消防設備間;
2 配電間、油浸變壓器室、發電機房、儲油間;
3 通風和空氣調解機房;
4 鍋爐房。
3.14.5 照明燈具及電氣設備、線路的高溫部位,當靠近非A級裝修材料或構件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與窗簾、帷幕、幕布、軟包等裝修材料的距離不應小于500mm;燈飾應采用不低于B1級的材料。
3.14.6 建筑內部的配電箱、控制面板、接線盒、開關、插座等不應直接安裝在低于B1級的裝修材料上;用于頂棚和墻面裝修的木質類板材,當內部含有電器、電線等物體時,應采用不低于B1級的材料。
3.14.7 當室內頂棚、墻面、地面和隔斷裝修材料內部安裝電加熱供暖系統時,室內采用的裝修材料和絕熱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當室內頂棚、墻面、地面和隔斷裝修材料內部安裝水暖(或蒸汽)供暖系統時,其頂棚采用的裝修材料和絕熱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其它部位的裝修材料和絕熱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并應滿足本章所述其它場所的規定。
3.14.8 建筑內部不宜設置采用B3級裝飾材料制成的壁掛、布藝等,當需要設置時,不應靠近電氣線路、火源或熱源,或采取隔離措施。
3.14.9 建筑的外部裝修和戶外廣告牌的設置,應滿足防止火災通過建筑外立面蔓延的要求,不應妨礙建筑的消防救援或火災時的排煙與排熱,不應遮擋或減小消防救援口。
3.14.10 醫療建筑內部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應符合下表規定:


3.14.11 內部裝修除滿足以上要求外,尚應滿足《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2的要求。
3.15 消防車道
3.15.1 街區內的道路應考慮消防車的通行,道路中心線間的距離不宜大于160m。當建筑物沿街部分的長度大于150m或總長度大于220m時,應設置穿過建筑物的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
3.15.2 除受環境地理條件限制只能設置1條消防車道的醫療建筑外,其它高層醫療建筑和占地面積大于3000㎡的單、多層醫療建筑應至少沿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當醫療建筑僅設置1條消防車道時,該消防車道應位于建筑的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一側。
3.15.3 有封閉內院或天井的建筑物,當內院或天井的短邊長度大于24m時,宜設置進入內院或天井的消防車道;當該建筑物沿街時,應設置連通街道和內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樓梯間),其間距不宜大于80m。
3.15.4 在穿過建筑物或進入建筑物內院的消防車道兩側,不應設置影響消防車道或人員安全疏散的設施。
3.15.5 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應設置消防車道,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應滿足消防車可靠取水的要求,消防車道的邊緣距離取水點不宜大于2m。
3.15.6 消防車道和兼作消防車道的道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道路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于4m,并滿足消防車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
2 轉彎半徑應滿足消防車轉彎的要求;
3 路面及下面的建筑結構、管道、管溝等,應滿足承受消防車滿載時壓力的要求;
4 坡度應滿足消防車滿載時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應大于10%,兼作消防救援場地的消防車道,坡度尚應滿足消防車停靠和消防操作救援作業的要求;
5 長度大于40m的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置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的面積不應小于12m×12m,對于高層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車使用時,不宜小于18m×18m;
6 消防車道與建筑消防撲救面之間不應有妨礙消防車操作的障礙物,不應有影響消防車安全作業的架空高壓電線;
7 消防車道靠建筑外墻一側的邊緣距離建筑外墻不宜小于5m。
3.15.7 環形消防車道至少應有兩處與其它車道連通。
3.16 救援場地和入口
3.16.1 高層醫療建筑應至少沿其一個長邊設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未連續布置的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保證消防車的救援作業范圍能覆蓋該建筑的全部消防撲救面。
3.16.2 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于15m和10m,對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于20m和10m;
2 場地與建筑之間不應有進深大于4m的裙房及其他妨礙消防車操作的障礙物或影響消防車作業的架空高壓電線;
3 場地及下面的建筑結構、管道、管溝等應滿足承受消防車滿載時壓力的要求;
4 場地應與消防車道連通,場地靠建筑外墻一層的邊緣距建筑外墻不宜小于5m,且不應大于10m;
5 場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并滿足消防車安全停靠和消防救援作業的要求。
3.16.3 建筑物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的范圍內,應設置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入口。
3.16.4 建筑的外墻上應設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員出入的消防救援口,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沿外墻的每個防火分區在對應消防救援操作面范圍內設置的消防救援口不應少于2個,間距不宜大于20m;
2 無外窗的建筑應每層設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應自第三層起每層設置消防救援口;
3 消防救援口的凈高度和凈寬度不應小于1.0m,當利用門時,凈寬度不應小于0.8m,下沿距室內地面不宜大于1.2m;
4 消防救援口應易于從室內和室外打開或破拆,采用玻璃窗時,應選用安全玻璃;
5 消防救援口應設置可在室內和室外識別的永久性明顯標志。
3.17 消防電梯
3.17.1 下列醫療建筑均應設置消防電梯,且每個防火分區可供使用的消防電梯不應少于1部:
1 一類高層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筑;
2 埋深大于10m且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3.17.2 消防電梯應設置前室,消防電梯的前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前室在首層應直通室外或經專用通道通向室外,該通道與相鄰區域之間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 前室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0㎡,公共建筑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0.0㎡,前室的短邊不應小于2.4m;
3 前室或合用前室應采用防火門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它部位分隔,除兼作消防電梯的貨梯前室無法設置防火門的開口可采用防火卷簾分隔外,不應采用防火卷簾或防火玻璃隔墻等方式替代防火隔墻;
4 消防電梯間前室的門口宜設置擋水設施。
3.17.3 消防電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能在所服務區域每層停靠;
2 電梯的載重量不應小于800kg;
3 電梯的動力和控制線纜與控制面板的連接處、控制面板的外殼防水性能等級不應低于IPX5;
4 在消防電梯的首層入口出,應設置明顯的標識和供消防救援人員專用的操作按鈕;
5 電梯轎廂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6 電梯轎廂內部應設置專用消防對講電話和視頻監控系統的終端設備;
7 電梯從首層至頂層的運行時間不宜大于60s。
3.17.4 消防電梯井和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開口的防火隔墻與相鄰井道、機房及其它房間分隔。
節選《醫療建筑消防設計技術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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